修改已訂立遺囑
經常聽到身邊的朋友和客人詢問如何將曾經訂立的遺囑(俗稱「平安紙」)的條款修改,並將之前訂立的遺囑撤銷。究竟在甚麼情況下訂立遺囑,在甚麼情況下遺囑會被撤銷呢﹖我們聽聽劉展程律師於這方面的意見。
任何年滿十八歲的人士,皆可訂立遺囑。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以列明一個人在身故後,其遺下的資產將如何被分配,而訂立遺囑的人會被稱為「立遺囑人」。立遺囑人可以自由決定如何將其遺產分配,遺產受益人可以為其親人或與其沒有親屬關係的人的其他任何人和機構,包括慈善機構。立遺囑人可以於遺囑內委任一名或數名遺囑執行人(但不可多於四人)去管理及分發其遺產。如果擬立遺囑人在未完成訂立遺囑便去世,其遺產之分配及管理將由無遺囑繼承法規管。
於訂立遺囑後,立遺囑人通常要作出某些行為去撤銷其遺囑,例如立遺囑人再另立新的遺囑,或將現有的遺囑撕毁。不過,請注意,當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才結婚,該遺囑便有機會被視為無效,除非其後可證明立遺囑人在草擬遺囑時已考慮到該段婚姻,例如遺囑內有條文列明立遺囑人與某人結婚後,該遺囑仍然有效。相反,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離婚,該遺囑並不會自動失效。但是若遺囑內有條款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立遺囑人的某些遺產,該等條款便可能會無效。
至於訂立遺囑的手續是怎樣呢﹖我們下次再與劉展程律師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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